返回首页 宗旨
  律师介绍 动态新闻 业务范围 经典案例 所获荣誉 联系我们
经典案例 首页 > 经典案例 > 张自杰律师(主任)  
王某故意伤害案
张自杰律师(主任) 2013-11-26


王某故意伤害案 案情概述: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经姚某纠集,伙同姚某、冯某及胡某携带尖刀、角铁等工具,于2006年8月某日22时许,在本市朝阳区刘某的暂住地,对刘进行殴打,其间,被告人王某等人分别持角铁殴打、持尖刀猛刺刘某腿部数刀,致刘某死亡。并致刘某的侄子邓某轻微伤。被告人王某作案后被抓获归案。公诉方以故意伤害罪起诉至二中院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。我接受指派后,担任王某故意伤害案的一审辩护人,经过阅卷、会见被告人、参加法庭调查、质证辩论,我了解基本的案情并进行法律分析提出本案关键的辩护意见,即本案被告人王某在本案中是被他人纠集的,被动参加到本案中,案发中他本人手持角铁并未使用锐器伤害两个被害人,而其中已死亡的刘某的鉴定结果是被锐器刺伤左大腿,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,刘某死亡的根本原因不是王某导致的,综上应认定王某为从犯,依法应该从轻或减轻处罚。二中院接到本案后,先后两次庭审调查相关案件事实,我提出以上庭审意见,最终法院作出判决采纳辩护人意见,认定被告人王某为从犯,给予被告人王某8年的刑期处罚。 本律师认为,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是出于哥们义气被同案犯叫去案发现场,主观恶性小,另外他既没有用锐器刺伤被害人刘某,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刺伤邓某,他只是用角铁打刘某的非要害部位,他的行为完全符合从犯的法律规定,法官对被告人从犯的认定是符合事实与法律规定的。


返回
我们的业务范围
我们的业务涉及婚姻家庭法、公司法、房地产、知识产权、金融、经济犯罪以及政府法律顾问等。
  其他
line
在线咨询
联系我们
电 话:18968090808
传 真: 0571-86136100
地 址: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IFC互联网+金融中心2幢18楼
邮 编:311100
E-mail:zhejiangjiejia@163.com
网址:http://www.jiejialaw.com
返回首页